中新社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7月2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志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志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刘志强生于1963年7月,山东鄄城人。2024年4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0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4年4月,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4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刘志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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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指出, 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级管辖: